问题 | 工伤认定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根据工伤认定程序,收到工伤鉴定结果后,应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如有必要可延长30日。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将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分析 收到工伤鉴定结果后,应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如有必要可延长30日。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将享受伤残待遇。 一、工伤认定几天能出结果 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三十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申请环节。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出具《补齐材料告知书》; 2、受理环节。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承办环节。如申请人为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4、办结环节。工伤保险部门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工伤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承办和办结四个环节。工伤认定期限为三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时,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进行调查、核实。办理工伤认定时,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如有必要可延长30日。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将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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