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的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一、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吗?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二、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意见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承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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