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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件执行费谁承担?
释义
    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
    一、案件的执行费缴费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
    1、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2、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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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