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汇编(2023年版) |
释义 |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非常高发的一种案件类型,笔者从许多来咨询此类案件的客户中发现,其实很多时候此类法律风险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识别及规避。 另外,近十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定变化较大,有些甚至是180度翻转的变化。所以,笔者对此类案件的最新规定及司法实践精神做一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何谓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是为了防止未来发生争议,笔者建议大家采用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的方式。 二、是不是有借条就代表民间借贷成立了? 答案:不是。 民间借贷需要两大要素:借款合意+资金交付。光有借条或借款合同,只能说明双方有“借款合意”,必须把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后,借款法律关系才成立。 实践中,一些几千或者1、2万元的小额借款,很多出借人会采用现金方式交给借款人。这里笔者要提醒一下大家,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未来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所以建议大家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更佳。如果可以的话,最好让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那就更加保险了。 那只有转账凭证,但没有借条,这样可以吗?这样也是有风险的,因为转账只能证明资金从一方流向另一方,但是这种资金的流转是否是借款?是不一定的,所以,借条能把借款意思表示有效的固定下来。 三、借款利息如何约定才有效?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是经常出现争议的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利息认定一般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比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 四、借款担保问题 借款的担保形式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抵押担保,常见的如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房产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还有一种是保证人保证,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出借人可以找到保证人来保障自己借款的归还。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保证有两种形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来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护方式更优,所以建议采用这种保证方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认定为一般保证。 如果民间借贷约定有保证人,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五、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诉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的诉请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对此提出抗辩的,原告的胜诉权即归于消灭,即官司就打不赢了。所以,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笔者建议大家尽快起诉。 诉讼时效的问题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很多时间甚至决定着一个案件的成败,所以这个问题不容忽视,具体可以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 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经常会有客户来咨询笔者:婚内一方在外举债,配偶是否会被牵连?这实际上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我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实,《民法典》的规定已经非常清晰的画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及一方个人债务的界限。 当然,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远比笔者此文要复杂的多,例如企业借款如何认定?企业担保的借款如何认定?高利贷问题的认定;民间借贷转为其他法律关系问题的认定等等。 笔者在此需要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及时诉讼维权,才是减轻损失的最有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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