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行使效力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包括: 1、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先履行义务人有权中止履行; 2、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未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义务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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