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五种的成立条件是: (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五)首先履行一方债务届满清偿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