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驾驶证的的有效期是几年? |
释义 |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需提交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驾驶证原件和相片。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根据记分周期是否达到12分决定换发何种有效期的驾驶证。 法律分析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10年,长期。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所需提交的资料也很简单,如下: 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本市暂住的居民除身份证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半身一寸相片) 拓展延伸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需要延长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有效期届满前,驾驶人需要提前办理证件的延期手续。因此,并不需要对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进行延长。驾驶人在有效期届满时,应按时办理证件的延期手续,以确保合法驾驶权益。延期办理过程中,驾驶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请注意,未按时办理延期手续将导致驾驶证失效,驾驶人在失效期内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建议驾驶人提前关注证件有效期,并按时办理延期手续,以确保合法驾驶权益。 结语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驾驶人在有效期内未达到12分,则可以换发更长有效期的驾驶证。办理驾驶证换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驾驶证原件以及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半身一寸相片。驾驶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办理证件的延期手续,以确保合法驾驶权益。请注意按时办理延期手续,以免驾驶证失效。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 1.单位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是户籍登记地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记载的住址。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以外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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