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有 (1)接受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治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降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