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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规定
释义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17日,小王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建筑工程师当日即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23日,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5月22日,该合同第18条约定: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的,小王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若小王不履行通知义务,视为终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17日,公司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劳动合同书》第18条规定,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5月22日终止,请你于2019年5月27日前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小王认为建设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径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本案劳动合同书约定,由小王承担提前三十天通知建设公司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若小王不履行告知义务将视为终止劳动合同。该约定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相冲突,建设公司实际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通知劳动者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义务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劳动合同的订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由于在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缔约能力相差甚远,必须对劳动合同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冲突时,应该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适用有利于劳动者一方之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建设公司在双方订立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未能征询小王是否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依据劳动合同书第18条之约定直接向小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剥夺了小王选择与建设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对于上述权利冲突应该排除约定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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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