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的程序如下: 1、董事会提出分立的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该提议进行表决; 3、表决通过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分割公司财产;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办理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