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实务问题 |
释义 | 《民法典》第61、62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因过错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小编在此谈一谈具体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其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法活动。在民事诉讼中,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参与诉讼。其以法人名义参与的民事活动、司法活动的法律后果均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由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出其公司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其的限制。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进行了民事活动,法人可以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满足《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任职资格。即法定代表人存在缺乏民事能力、存在经济类犯罪行为、未满此前导致其他公司破产或者被吊销执照的法定限制期限的或其个人负债巨大等情形的,不应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丧失资格的情况,公司应当更换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履行职务效力的认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对外有“公示”作用,即其代表了公司履行职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论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司公章均代表着公司的职权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越权、私刻公章、未经法定程序等造成的相关合同效力问题纠纷不少,小编在以下展开: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权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3款、504条的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只要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过职权范围不知情且无过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相对人。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的标准是合同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相对人就非善意,若公司未对其行为进行追认,订立的合同不发生效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以此对抗非善意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否则,相对人为善意,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其合同的履约责任以法人承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主张该合同无效。 2、法定代表人对外缔约原则人更注重“认人(权)不认章”原则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会有多套公司盖章,甚至存在“私刻公章”或者在盖章时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九民纪要》认为,只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事中取得合法授权进行盖章的,无论法人或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必须经法人同意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15、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因此,合同相对人未审查担保公司就该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仅以合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有效,法院不予支持。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在实践中,有不少公司会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从公司章程、公司登记、营业执照记录的内容来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属于“越权”行为,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呢? 根据《民法典》505条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判断其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如果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则合同无效;如果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则依照撤销权人的意志确定效力;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根据权利人是否追认来确定效力。 三、公司被司法强制执行,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在实践中,一些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让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做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当公司经营不善,债务无法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名义法定代表人以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没有参与涉案纠纷等为由,请求解除对其的相关强制措施时,法院不予支持。当公司被司法强制执行时,法定代表人有以下法定义务。 1、法定代表人有配合接受执行机关调查和执行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机关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若上述人员仅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可以拘传其到场。 2、被执行人有向执行机关财产情况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有向执行机关报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 根据最高院对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以及关于限制被执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此外,在执行程序中,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权转让的,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并不必然免责。如变更、转让减损了公司的资产或导致债务的履行,原法定代表人、股东不能免责。 四、撤换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具体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变更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在作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除被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外,决议一经作出即生效。如对决议有效性有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无效或撤销的诉讼。对于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股东在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后,应当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拒不配合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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