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有什么定罪标准 |
释义 | 寻衅滋事定罪标准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存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即可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认定为寻衅滋事: 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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