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托人报告是否以委托人有请求为前提 |
释义 | 受托人的报告是否以委托人有请求为前提?受托人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时,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作受托事务的有关报告,特别是在受托事务终了时所作的报告,并不以委托人是否有请求为前提。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尽管委托人没有请求受托人向其作报告,如果受托人又没有及时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应视为受托人违约。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有哪些呢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 2、被委托人(在民法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2)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 二、谁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呢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被委托人一般称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