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隔阂,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
释义 | 【事实理由】 1992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4年8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1994年12月11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5年5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平,现已成年。2009年6月被告在某市务工期间受工伤,造成脊柱爆裂骨折,鉴定为二级伤残,腿脚行走不便,被告每月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2021年原告外出西安打工,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隔阂,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7月25日晚上,原告张某某与其人通电话,被告刘某某要求查看手机号码,原告不同意查看,双方抢夺手机发生抓扯,咬伤原告手指头。2022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 【争议焦点】 一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隔阂,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本院认为】 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标准。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且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属夫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原、被告应该加强沟通交流,及时解决纠纷,消除隔阂误会,增进理解与信任,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现原告要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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