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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把遗产留给第三者,这样的遗嘱有效么?
释义
    在杭州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有家室的肝癌患者,不打算给妻子留下任何遗产,却立下遗嘱要将财产留给非亲非故的女护工。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最终的结果又是否能如这位患者所愿呢?
    案例介绍
    周先生和妻子结婚十多年了,妻子是出了名的剽悍,稍不如意就对周先生各种谩骂,甚至还会动手,忍无可忍的周先生就从家里搬了出来。后来周先生结识了护工赵女士,两人年龄相仿,情投意合,很快就住在了一起。
    不久后,周先生被检查出患有肝癌,但是赵女士并没有离开他,在他生病期间每天端茶送饭、擦洗护理,照料的十分细心。反倒是周先生的妻子得知周先生患病后,丝毫不过问,连个电话都没打过。
    病榻上的周先生知道自己时日不多,念及赵女士对自己的照顾,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6万元的财产全部留给赵女士,并且在遗嘱中详细的写下赵女士如何对周先生悉心照料,妻子如何冷漠无情等等,最后将遗嘱进行了公证。安排好一切之后,周先生在医院离开了人世。
    料理好周先生的后事之后,赵女士找到周先生的妻子要求分割遗产。看到遗嘱的妻子十分愤怒,一口回绝了赵女士的要求。赵女士多次交涉没有结果,便将周先生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根据遗嘱分割遗产。法院审理之后认为遗嘱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原则,是无效遗嘱,据此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大家议论纷纷,有人叫好也有人质疑。支持者认为判决有力震慑了“小三”,端正了社会风气;反对者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如此判决对被继承者的意志不够尊重。
    问题分析
    的确,继承法是允许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例如同事、朋友、慈善机构等等。但是,继承法是民法的一部分,遗嘱行为同样要受到民法一般原则的调整,例如要求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周先生与赵女士同居显然违背了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再者,我国婚姻法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机械的解读继承法的规定,允许被继承人将财产赠与第三者,难免会助长第三者插足婚姻的不良风气,因此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法院也会判决这样的遗嘱无效。
    其实,周先生和赵女士之间的“真爱”只差一个简单的法律程序。如果周先生能够及时判断与妻子的感情程度,果断的启动离婚程序,相信最终的结局不会如此。
    
    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43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尽管《民法典》继承编中仍未将“违背公序良俗”作为遗嘱无效的情形之一,这表明立法者遵循“提取公因式”立法原则,尊重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的立法差异,进而对法律运用保留解释空间。就本案而言,赵女士的请求被驳回,捍卫了所谓的“公序良俗”,但冷漠了人们心中的温暖善良。因此,针对此类案件,希望法院以后能有所区别对待,切勿盲目用“公序良俗”名义的扼杀了人间的爱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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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