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离婚财产纠纷中,遗产分割的争端是比较特别的一种。争议的多方都是有一定亲戚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亲人。因此,即便产生争议,绝大多数当事人仅仅不满意一个或多个人的行为,非常少对每一个争议有关人都是规定提出诉讼。 可是,由于继承的的财产同一性,一个承继的案子会对每一个继承人造成影响。因此,很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不知道怎么确定被告——到底是告自身不满意的那一个或是每一个继承人都列入被告?假如提起诉讼得话,并没有字段名为被告的人又处于什么影响力呢? 关于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具体规定(下称《意见》)。《意见》第60条的规定:“继承诉讼结束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含有既不肯参与起诉,也不表明舍弃实体权利的,应增加为共同原告;已已经确定放弃继承的,不会再列入当事人 因此,假如提起诉讼时上诉人只起诉了一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增加别的继承人做为共同原告,或者其它起诉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增加为上诉人。继承人不愿做上诉人又不愿做被告的不可以列入第三人,只有放弃或作为被增加的上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