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大多数渎职犯罪都是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在许多情形下,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两者之间并不同步,往往存在时间差,这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渎职罪结果犯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标准,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当然,这里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危害行为一发生就造成了达到追诉标准的结果,也可能是一次危害行为带来的每次损失后果累计而成的危害后果。另外,追诉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行为人所触犯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应当是指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最高刑,如果犯罪行为人所涉罪名的同条或同款中有数个量刑幅度时,法定最高刑应是指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