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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完毕后,能否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
释义
    一、执行完毕后,能否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
    1、不能申请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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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