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一、解除保全的办法有哪些 解除保全的办法如下: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二、有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解除吗 可以解除,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