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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释义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长远发展。这项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四川省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投资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是指对公司全部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运营效益承担经营责任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三条经营者年薪制是根据经营者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按年度确定和发放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条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经营者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适当分离,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经营者基本年薪与风险收入、近期收入与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水平。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发放应先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构成。 第六条经营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核本地区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公司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本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系数 公式中的“系数”应根据企业类型、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在2.0——10.0的范围内确定。小型企业一般控制在4.0以内,中型企业一般控制在6.0以内,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8.0以内,特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10.0以内。企业类型划分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基准。属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的,确定系数要适当从紧,控制其基本年薪水平。 第七条经营者的业绩收入根据其经营实绩确定。赢利企业、亏损企业的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有所区别。 对赢利企业,经营者业绩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和社会贡献率。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原则上可以按以下规定执行: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计提业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对亏损企业,经营者业绩收入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减少亏损的,可按减亏额的1——2%计提业绩收入。增加亏损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各项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并参考行业和区域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基数一年一定。 第八条对董事长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总经理主要考核资产收益情况。 第九条建立经营者任期风险保险金制度。任期风险保证金由经营者个人出资和从经营者业绩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从业绩收入中提取50——60%的数额存入经营者任期专用帐户。 风险保险金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经营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负业绩收入。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保证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年薪的考核和兑现 第十条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在次年初进行严格考核。经营者的实际年薪收入应在次年上半年内确定并兑现。 考核净资产增值情况应剔除下列非经营性因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长远发展。这项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四川省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投资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是指对公司全部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运营效益承担经营责任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三条经营者年薪制是根据经营者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按年度确定和发放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条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经营者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适当分离,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经营者基本年薪与风险收入、近期收入与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水平。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发放应先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构成。 第六条经营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核本地区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公司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本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系数 公式中的“系数”应根据企业类型、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在2.0——10.0的范围内确定。小型企业一般控制在4.0以内,中型企业一般控制在6.0以内,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8.0以内,特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10.0以内。企业类型划分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基准。属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的,确定系数要适当从紧,控制其基本年薪水平。 第七条经营者的业绩收入根据其经营实绩确定。赢利企业、亏损企业的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有所区别。 对赢利企业,经营者业绩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和社会贡献率。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原则上可以按以下规定执行: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计提业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对亏损企业,经营者业绩收入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减少亏损的,可按减亏额的1——2%计提业绩收入。增加亏损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各项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并参考行业和区域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基数一年一定。 第八条对董事长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总经理主要考核资产收益情况。 第九条建立经营者任期风险保险金制度。任期风险保证金由经营者个人出资和从经营者业绩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从业绩收入中提取50——60%的数额存入经营者任期专用帐户。 风险保险金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经营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负业绩收入。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保证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年薪的考核和兑现 第十条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在次年初进行严格考核。经营者的实际年薪收入应在次年上半年内确定并兑现。 考核净资产增值情况应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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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