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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履行抗辩和顺序履行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一、即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
    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
    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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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