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必须签名,盖章无效。自书遗嘱应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签名注明日期。民法典第1134、1135条规定。没有签名的遗嘱即使盖了印章也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应在遗嘱上签名,即亲笔书写上本人的名字,并且只有这种确认方式是有效的。盖章并不等同于签名,名章可以由他人雕刻或控制,不一定由本人亲自加盖,与签名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遗嘱上盖章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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