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但以下情形也可以由男方进行抚养。第一种情形,是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利于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第二种情形,是女方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有要求子女与其一起生活的情形。第三种情形,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与女方一起共同生活的,比如说女方因为刑事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的,那么他已经丧失了与子女一起共同生活的条件,那么在此情形下,法院一般会把子女判给男方抚养。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