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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判断缔约过失责任
释义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说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几种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发生的,因为一方出现违背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缔约的过失责任,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没有经过同意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带来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在合同成立之前,因过失而致相对人受损害时,不能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而须依过失责任请求赔偿。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履行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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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4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