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利润损失。 一、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及范围是什么 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中的过错以及债权人信赖保证人的作保而订立主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可要求保证人赔偿自不待言,但这种信赖利益的范围,却众口不一。有的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应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应包括合同有效成立的预期利益的损失。有的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失去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但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还有些学者指出:“应坚持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少损失就应赔偿多少损失,不限于履行利益。”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损失是指债权人因信赖保证人的保证而订立主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由于后者范围较难确定,故应限制在可客观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当然对主合同的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一定的损失,而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保证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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