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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科普:越南新娘突然“消失”,能要回介绍费吗?
释义
    前言
    近年来,一些国内的男性因为各种原因找不到合适的对象,便通过一些婚介机构或者中介人,花费一定的费用,从越南等国家引进所谓的“新娘”。
    然而,这些“新娘”往往在结婚后不久就会“消失”,或者带走男方的财物,或者与其他男人私奔,或者回到自己的国家。这些男方除了心理上的打击和经济上的损失外,还面临着一个法律问题:他们能否向婚介机构或者中介人要回介绍费呢?
    这是一个涉及到婚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和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
    小刘是一名农民工,因为年龄大、文化低、收入少,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女朋友。他听说有些人通过婚介机构或者中介人从越南等国家引进“新娘”,便心动了。
    他通过一个叫做“幸福之家”的婚介机构,花费了3万元人民币,从越南引进了一名叫做小芳的女子。小刘和小芳在中国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小刘的老家举行了简单的婚礼。小刘对小芳十分满意,觉得她温柔贤惠、勤劳节俭,而且长得也漂亮。
    然而,好景不长,小芳在结婚后不到一个月就突然“消失”了。原来,小芳是一个专门骗取中国男性钱财的骗子,她与“幸福之家”有着勾结关系,她每次都会以结婚为名,在中国男方身上拿到一笔钱后就逃跑。
    
    小刘发现小芳不见后,立刻联系了“幸福之家”,要求他们给他一个说法,并退还他支付的3万元人民币介绍费。然而,“幸福之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并声称他们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并没有对小芳的真实身份和行为负责。
    小刘对此十分气愤,他认为“幸福之家”欺骗了他,并与小芳串通诈骗了他。他决定起诉“幸福之家”,并要求法院判令“幸福之家”退还他支付的3万元人民币介绍费,并赔偿他1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幸福之家”是否对小刘和小芳之间的婚姻负有责任;
    二是如果“幸福之家”负有责任,那么它应该赔偿小刘多少钱。
    法律分析
    “幸福之家”是否对小刘和小芳之间的婚姻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实现婚姻家庭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小刘和小芳之间的婚姻是基于他们双方的自愿而成立的,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小刘和小芳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他们应当遵守婚姻法的规定,互相忠诚、尊重、帮助。
    如果小芳在结婚后不久就“消失”,并且与“幸福之家”有着勾结关系,那么她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了对小刘的欺骗和背叛。她应当对小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小刘的损失。
    那么,“幸福之家”是否对小刘和小芳之间的婚姻负有责任呢?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幸福之家”与小刘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即婚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婚介合同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介绍对象、提供联络方式等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财产利益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婚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二)保证所提供对象信息真实有效;(三)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当事人自由恋爱、结婚。
    因此,本案中,“幸福之家”作为一家婚介机构,应当按照与小刘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小刘提供真实有效的对象信息,并保护小刘的个人信息。
    
    然而,“幸福之家”却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合同义务,而是与小芳串通诈骗了小刘。他们向小刘提供了虚假的对象信息,并泄露了小刘的个人信息。他们还以结婚为名,让小芳从小刘身上拿到一笔钱后就逃跑。这些行为无疑是对小刘的欺骗和损害,也是对小刘和小芳之间的婚姻自由的干涉。
    因此,“幸福之家”对小刘和小芳之间的婚姻负有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小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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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5: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