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此处所说的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并不是指致损医院或其义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而是同一时期一般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当然,这种注意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并不能全部穷尽。因此,要根据该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其医疗技术、医疗措施、注意程度是否符合同一时期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遵循的同一标准。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2、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4、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5、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对已有成文规定的,必须依成文规定加以判定。只有对一些新的诊疗方法,没有成文规定评定时,才可以考虑应用在本医疗领域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作为判定标准。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