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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案件中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要素与标准是什么?
释义
    1.认罪悔罪是首要因素
    “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构成要素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后三项是罪犯接受教育、劳动改造表现情况,可通过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反映。认罪悔罪属于主观要素,反映了罪犯人身危险性中的主观恶性的消除,直接体现了减刑目的,是确定悔改表现的首要因素。
    2.结合判前事实与服刑期间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可以减刑的案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七条规定了累犯在减刑起始时间、幅度、间隔期方面均应从严,而没有规定累犯不能减刑。最高人民法院也称对特定罪犯减刑“从严掌握”,是指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三个方面严格把握,但并不是说对于此类罪犯不能减刑,为了调动改造积极性,应对罪犯的积极改造行为给予适当的减刑奖励。因此,累犯不是否定减刑资格的充分条件,而应将累犯与其他事实一道作为判前表现,与交付执行后的表现情况结合对照审查。
    3.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适用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不同刑事程序中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侧重不一,刑罚方面以罪犯主观方面的人身危险性起决定作用,减刑中对罪犯客观方面的审查更应看服刑期间,特别是减刑间隔期内的行为表现。
    4.适用明确法律规定
    减刑案件也应当按照法律明确规定进行裁判。再犯罪可能性是假释案件的审查标准,用再犯罪可能性较高为由否定罪犯的减刑资格,欠缺现行法依据。此外,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可予适用的情形下,不应以内容相对抽象的法律标准、法律理念、原则性规定作为个案裁判依据,即法律适用有先后选择顺位,当规则明确时,应遵循“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准则,不应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学理性或原则性规定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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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