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6刑初534号  【基本案情】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与被害人梁某恋爱关系骗取其信任,后以项目投资、资金周转以及母亲生病住院用钱等多种虚假事由向梁某借款人民币26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后在梁某催讨下归还部分钱款,导致梁某实际被骗20万余元。2022年12月8日至同月14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被害人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梁某的支付宝、微信以及花呗、美团、京东等平台账户私自转账或者套现钱款共计1.9万余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的以往供述及被害人梁某的陈述,丁某某在交往中隐瞒工作、经济状况、钱款实际用途等,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丁某某从梁某处借款后又周转给他人的相关金额不应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此外,二人恋爱期间双方日常开支钱款、表达爱意的转账钱款,不具有出借、归还的意思表示,辩护人所称将该部分金额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缺乏依据。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对于盗窃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有退赔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梁某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