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公证处能不能公证遗嘱 遗嘱有多种形式,无论是哪种只要符合了遗嘱的要件都是有效的遗嘱。但是公证遗嘱并不是谁都可以办理的,一定要在公证处,在公证员的主持下进行。 二、 民法典中公证的遗嘱是否是最终的遗嘱 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民法典没有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 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 民法典规定有遗嘱可以去公证处办继承公证吗 民法典对有遗嘱能否办理继承公证没有作出规定规定。而公证法规定,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持遗嘱办理继承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有多种形式,无论是哪种只要符合了遗嘱的要件都是有效的遗嘱。但是公证遗嘱并不是谁都可以办理的,一定要在公证处,在公证员的主持下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