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登记办法 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登记办法 1999年9月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精神,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常驻律师。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办事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的常驻律师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常驻律师是指经司法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连续在华九十日以上、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业务活动的外国律师。 第四条 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必须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