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捉奸后泄愤殴打“情夫”并逼迫其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
释义 | 裁判规则 行为人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被害人的行为,但与索要财物的行为动机不同,且两个行为不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时,不应在刑法上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整体评价,无法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 为追踪二人,何某某带亲戚方某等三人分乘两部车辆追踪到王某店面。 何某某在该处发现其妻子的衣物后,方某等人指责、质问王某,何某某为泄愤殴打王某的脸部及眼部等处。 被劝止后,何某某称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经济蒙受损失,质问王某要如何解决。 王某提出赔钱解决,并在何某某要求下写下保证书,写明王某因破坏何某某家庭,愿赔偿何某某8万元等内容。 拿到保证书后,何某某与方某等人即离开现场,期间,何某某为泄愤还持石头砸破王某停放于门口的面包车玻璃。 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包车损失价值700余元。 此后至案发,何某某未再向王某索要钱款。 王某于当日报警,公安机关次日以行政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改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某以被害人王某破坏其家庭为由纠集他人暴力殴打被害人王某,逼迫被害人王某限期给付钱款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要点 (一)何某某出手殴打王某并非暴力胁迫其给予财物 方某证实,何某某在途中曾说过,如果在王某的店里找到其妻子,他要打王某。 方某等三人均未提及事前曾预谋向王某索要赔偿,未提及索要的数额以及如何分赃。 因此,何某某是为泄愤殴打王某,而非为了敲诈其财物。 (二)何某某虽实施索财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旅客信息证明,王某和何某某妻子发生婚外情。 何某某因家庭生活受到影响,追踪王某的住处,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和费用,同时精神遭受损害。 何某某索财的动机包括让王某赔偿经济损失,还包括要求何某某承认过错,以及承诺不再犯。 为起到惩罚、警告作用,提出略高的赔偿数额无可厚非。 8万元的赔偿数额与王某的过错责任大小相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难以体现索赔的非法性。 在案言辞证据和录音体现的“一两万”“五六万”至最终“八万”元的数额,是双方你来我往商议的结果。 从追踪、质问、商谈到最终拿到保证书的过程看,何某某索要8万元并无预谋,属于临时起意。 因此,何某某向王某索要8万元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何某某实际上也并未根据保证书索要钱财 王某的陈述和何某某的供述均证实,保证书签订后,直至公安机关次年以刑事案件立案,何某某都未向王某要求履行赔偿,王某也未实际支付过赔偿款。 何某某主动将保证书丢弃的行为,与其所供称的行为动机是让老婆回来的说法印证,证明何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何某某殴打王某与向王某索要8万元两个行为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认定何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 同时,殴打王某与向王某索要8万元两个行为动机不尽相同,不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不应在刑法上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整体评价,原判认定何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认定何某某无罪。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何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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