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
释义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风险提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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