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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忠诚协议,怎样才能有效?
释义
    
    李某(女)与王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王某总喜欢在虚拟网络中与其他女性暧昧聊天,称自己“没有女朋友”、“是单身”“想你”等,双方为维持夫妻关系,签订了《婚姻协议书》,除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外,特别约定王某如果再有出轨(精神出轨)、与他人暧昧聊天等违背婚姻法律、法规和道德的行为,则可以有权选择离婚,王某应当同意,如果李某选择离婚,则王某不享有女儿的抚养权和监护权,而且所有财产归李某。
    
    李某提交的《婚姻协议书》
    随后,王某果然又死性不改,双方常年争吵,感情也越来越差最终致使李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涉及婚内协议时,法院认为“关于《婚姻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条文规定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而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订立的婚内协议,其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另外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实质上是为保证双方今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所作出的约定,系一份’忠诚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类似协议,但亦无法律对此赋予强制执行力,该约定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综上,李某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是不久前在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而以忠诚协议诉诸法院的案例比比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认定无效的,有认定有效的,也有认定部分有效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晓芳授课,形成“对于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者显失公平的,法院可适当调整”。由此可见,“以离婚为条件的净身承诺不生效”“以违背忠诚协议确定抚养子女的约定不生效”“出轨即净身出户的约定不生效”……
    那什么样的约定才有效呢?
    第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三、在约定财产权属时,可以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确定,不以附加涉及身份关系为条件。
    上述案例中,法官综合考虑王某在婚姻中过错因素,对李某酌情确定补偿金,并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给予了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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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