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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年满50周岁已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释义
    女职工年满50周岁已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符合退休条件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分析
    1.女职工年满50周岁已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拓展延伸
    女职工年满50周岁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赔偿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且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般根据女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水平进行,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或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女职工的工龄越长、工资水平越高,经济补偿金也会相应增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助于女职工在退休后维持生活水平和经济稳定。因此,用人单位在终止女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且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然而,根据双方协商或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仍可能存在。因此,用人单位在终止女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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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