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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过微信销售减肥药,是否会构成犯罪?
释义
     我曾经做过一个案件,被告人在微信中,通过寻找代理或者零售的方式销售一种减肥胶囊,销售金额累计达四十多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减肥药经鉴定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两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微信购买减肥胶囊,后以寻找代理或者零售的方式销售该减肥胶囊,该减肥胶囊的生产商没有产生批准文号,且该减肥胶囊中含有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该被告人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成分,仍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被告人销售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犯罪数额大,不符合缓行适用条件,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生活中,很多人对自己的身材不满意,追求完美的身材标准,急于寻找快速减肥的方式来解决,这就给了一部分人可趁之机。犯罪嫌疑人通过添加含有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达到减肥的效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他们不会考虑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是否会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影响,实现快速赚钱的目的。消费群体呢,食用后会出现身体不适,严重的会影响工作和生活。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通过正确的方式,比如合理饮食,多体育锻炼等方式,同样会达到自己的目标,身体也会更加健康。而赚钱的方式多种多样,合法经营同样能达到自己富裕的目的,切不可因小失大,一旦涉及犯罪,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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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