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房,结婚不成房屋如何分割 |
释义 | 【案情简介】 刘明和张晶是大学同学, 毕业后都留在北京发展,慢慢的从同学发展成恋人。2012年,二人交往也有3年多,工作几年也都有一些积蓄,就打算买套房子结婚。刘明和张晶协商二人手头的钱不多,不想家里父母拿钱,就先买一套小房子,等以后赚了钱再换。最终二人选定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290万元,首付60万元,刘明出资40万元,张晶出资20万元。因二人中只有张晶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最终房屋登记在张晶一个人名下。 解决了房屋问题,二人着手准备婚礼,在刘明和张晶家里各办了一场婚礼。等二人度蜜月回来才想起来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张晶说到明年二人交往5年在领证吧,刘明也听从了张晶的安排。令人没想到的是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张晶和刘明的日常摩擦逐渐升级到大吵大闹,最终二人选择分手。正好刘明的工作调动,暂时离开了北京。 2015年刘明调回北京,找张晶协商分割二人之前买的房屋,张晶表示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同意分割。刘明表示购房是为了结婚共同买的,首付款又出资,贷款到现在也一直在还,房屋理应由自己份额。双方协商不下,最终刘明将张晶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 【律师解读】 刘明和张晶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人长期共同生活,因此二人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属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依照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财产分割时应以谁出资谁享有财产收益的原则处理。在具体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女方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妥善分割。 具体到本案的情况,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晶个人名下,但系张晶和刘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二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份额。因房屋原始登记在张晶名下,尚有贷款未还清,房屋归张晶所有更便于分割。张晶应按照房屋分割时的市场价值,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支付刘明所占份额的补偿。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屋归张晶所有,张晶给予刘明相应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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