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遗腹子是指怀孕妇人于丈夫死后所生的孩子。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遗腹子出生后具有民事 诉讼 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如果肇事者没有相应的 证据 证明遗腹子与死者不具有血缘关系,遗腹子出生后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死亡赔偿金 ,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 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放弃了对死亡赔偿采取“ 抚养 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 继承 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 财产损害赔偿 ,而不是 精神损害赔偿 。 死亡赔偿款应当属于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的,分配赔偿款的金额也是相同的。但是,考虑到受害人亲属成员的不同情况,应适当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即死者的近亲属。 民诉法 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原告,只有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时,其他近亲属才可以享有原告资格。 发生 交通事故 之后,如果存在受害者由遗腹子的时候,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应该对遗腹子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因为遗腹子在以后的成长的过程中也需要生活费教育费以及 医疗费 等等,而且法律规定遗腹子是由民事诉讼的资格的,所以应该进行民事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