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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释义
    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
    (一)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二)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四)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六)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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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4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