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七天。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立案时间规定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在七日内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当事人补充材料后法院会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会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应提交的基本资料如下: 1、经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自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1份; 3、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资料、居住证登记资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址证明等; 4、证明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5、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自诉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