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的要素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存在一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行为视为自始无效,债务人需承担必要费用;受益人或受让人应返还财产,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②非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起诉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540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3)受益人或受让人: 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结语 根据以上要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该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观要件是存在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处分财产将导致无法清偿债务,仍然实施该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范围限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存在除斥期间,债权人需在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失。撤销权的行使导致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需承担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受益人或受让人需返还所受让的财产,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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