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开有特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 如果因为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产生了争议的,先有当事人之间互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于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1、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2、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3、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4、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综上所述,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