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民资格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1、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选举权,不是此类诉讼的主体,;起诉人也不一定是与选民资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要是对选民资格有意见的人,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起诉讼,以选举委员会先行决定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因此,办理选民资格案件要经过两个步骤:其一是公民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其二是对选举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选举委员会做出决定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须在选举的5日以前提出 4、向选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选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不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使案情简单也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为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有关公民是指起诉人认为是漏掉的公民或者不应列入选举名单的人。审判人员在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陈述和辩论,查明情况,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然后根据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民是否有选举权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因为这类案件时间紧迫,不在选举前审结,就会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行使权利,无选举权的人却取得了选举权的情况。虽然时间紧迫,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正确性。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制作判决书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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