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而拒付工程价款? |
释义 | 【案情简介】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供四套施工资料、二套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图,双方办理完成结算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留5%作为本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两年满后无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无息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安排工程造价员与承包人委托的专职的工程造价员在56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审资料交接清单一份,发包人的工作人员签字予以确认收到结算书四册原件、施工合同一份复印件、竣工图纸一套原件、经济签证两册(58份)原件、甲供材领料单一份原件、工作联系单11份原件、工程量完工确认单四份原件。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不完整,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未按照竣工验收及结算节点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承包人认为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且递交了相关资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争议焦点】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而拒付工程价款?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承包人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申请发包人对案涉工程组织验收,附有资料清单,并且配合发包人进行了竣工验收。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履行了配合竣工验收的义务,递交了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结算书4册、施工合同1份、竣工图纸1套、经济签证2册(58份)、甲供材领料单1份、工作联系单11份原件、工程量完工确认单4份。无论是主合同义务工程建设的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递交资料的义务,承包人按照合同已经履行。同时,支付工程价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支付工程价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两者并不是合同对等义务。发承包双方虽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竣工验收及结算的条件和程序,但并未将提供竣工资料明确约定为支付工程款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合同中仅约定了承包人在验收和结算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但并未给验收和结算附必要条件,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即便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或者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补充提交,补齐资料。而不是一直拖延不付款。因此,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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