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实际施工人的已完工程不应通过他人未证明施工反推得出 |
释义 | (2021)最高法民再46号 裁判观点归纳:实际施工人以其他施工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工程是案外人施工为由,反推系其施工,规避了己方举证义务。法院以其他施工人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行施工完成或委托他人完成为由,认定工程是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裁判理由:兴盛公司在本案中举证证明案涉消防工程另由他人施工,实系欲从反面否认王国清施工案涉消防工程,即该事实至少为“真伪不明”。王国清以兴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涉消防工程是程绍君等案外人施工为由,反推王国清施工,规避己方初始举证义务,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以兴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行施工完成或委托他人完成该部分工程的工程价款,而王国清对此自认为582967.56元为由,判令兴盛公司给付王国清工程价款3238743元,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予纠正。 律师提醒:在工程案件庭审中,经常发生一种情况,就是原被告双方对已完工程范围发生争议时,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经常会向对方发问,这部分工程不是我做的,那是谁做的?你有证据证明是你做的或者其他人做的吗?法官也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被告你说这部分工程不是实际施工人做的,那是谁做的呢?是否有证据呢?其实这就是一个简单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从法官角度来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提出如此问题似乎也没有错。其实,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应对其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进行举证,被告只需进行抗辩,如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该不利后果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实践中,工程纠纷错综复杂,法官会根据举证能力的不同将举证责任在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但如果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不配合举证,还是会回归法律规定的本源。这就提醒我们,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时刻具有证据意识,对己方已完施工内容要进行证据固定,包括不限于要求对方签认、监理签认、拍照录像、保存好原始施工记录、保存好相关合同及送货单等等。 想了解和交流更多建工法律问题吗?请关注作者建设工程行业律师、广东省律协建工委委员、深圳律协建工委委员、一级建造师、高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孙童伟,共同交流探讨建工法律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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