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情况下哪些人要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 |
释义 |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风险提示】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进限于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配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企业为什么要签订保密协议 在并购过程中,目标企业需要向并购企业提交一系列资料,这些资料中一般会包括企业的财务帐簿、客户名单、货源信息、技术信息等等商业秘密,尤其是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实施的并购,一旦遇到恶意并购或并购失败情况,其所遭受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因此,在并购实施前,目标企业应要求并购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增加对方违约成本,预防与减少泄密风险,并且有利于目标企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股份合作制企业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它们之间的区别是:①经营宗旨不同。股份制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利润最大化,资本增值是公司的最高利益和准则,它是纯竞争性的唯利是图性的经济组织。它参与市场竞争始终处于出风险、高赢利的竞争机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它也要参与市场竞争,也要追求企业赢利,但由于企业成员都是股东,都是劳动者,这就能形成一种合力,形成职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均沾的企业制度。②股份性质不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一经自由入股,股份(股票)只能横向流动,即可以自由买卖,以转让所有权。但不能逆向返还,即不能退股。作为股东有互利的可能,也有蚀本的可能。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部分财产用于公共积累的共同占有,而另一部分财产则实行职工个人所有,由此形成共同共有与按份个人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当职工调离、退休、死亡时,其中一部分可以退还给职工,也可以继承和在企业内部转让;而存量资产形成的企业股量化给职工的那一部分是不能由职工带走的(这部分量化股只是职工拥有收益权,而无最终产权)。这就是不能退股的股份制原则和可以退股的合作制原则在股份合作制中的不同体现和运用。③企业职工身份不同。股份公司的职工不一定是本企业的股东,多数是公司的雇员。因此公司和职工往往是一种雇佣关系,因而存在大量的劳资矛盾。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强调职工就是股东。新进公司的职工要入股,不入股者为雇员,最多不能超过10%。职工是所有者,也是劳动者,对自己实行多重确认和确定。所谓确认是公司和自己都确认自己为公司的股东,为企业的老板之一;同时拥有股权证,在股权证上又确定自己拥有企业中多少份额的股份,即多少资本。这就从质与量的结合上奠定了职工就是股份合作制的真正主人的地位和身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打破意识和竞争意识要比一般企业的职工强烈。例如,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里,职工能自觉地克服多年来的公有制造成的“工资刚性”、“福利刚性”、“奖金刚性”等平均主义、大锅饭、铁交椅等弊端,对因企业效益不好而降工资、因企业亏损而由股东弥补或破产、失业也能承受。这就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能使职工建立起长期行为,真正爱厂如家,从而消除多年的雇佣劳动观念。④分配制度不同。股份公司对股东完全实行按资分配,公司税后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至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完全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对职工只贯彻按劳取酬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贯彻按劳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就股东是劳动者来说,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按劳取酬,不需要通过劳动部和政府部门控制。就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实行按股分配,同股同利同风险,这种既分享利润,又分担风险,由此对职工形成强大的产权激励和产权制约(风险制约)机制,因此既体现劳动创造价值,又体现资本增值带来收益。风险提示:股份合作制的类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劳资合一型,这是指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们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上,通过联产,联营,采取各类生产要素联合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的色彩比较浓,它只能在劳动密集性企业才能运用。②劳资联合型,这类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投资者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非劳动者,它采取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在这种企业里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是股份合作制比较规范化的形式。③劳职合股型,这种股份合作制不仅资本采取入股的形式,对劳动、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也采取了折价入股的办法,形成了劳动股和资金股合股经营的形式。这是一种新型的股份合作制形式。 企业与外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什么? 企业与外籍人员签订劳动合的法定必备条款包括:(1)最低工资对于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其提供正常劳动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工作时间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也适用我国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外籍员工如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也有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因此,对于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如果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外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于管理岗位、薪资相对较高的境外员工,为避免日后发生加班费的纠纷,用人单位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但要按照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这样通过合法的方式降低了加班成本。(3)休息休假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这就意味着,外籍员工同样享受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考虑到外籍员工远在异国他乡工作,于是双方约定给予外籍员工每年一定时间的休假,供其回国与家人团聚。这是用人单位的福利,不是法定的假期。但是,探亲假等与法定的年休假是既不重复也不能相互抵消的。所以,应当尽量先安排外籍员工使用完有关的法定假期,以免产生额外的法律成本。(4)社会保险《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一直也受到关注。《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1年10月15日施行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就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的前提条件、缴纳的社保种类、社保待遇的享受、不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及其他情况等做作了具体规定。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那么在中国境内的外籍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企业与外籍员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 企业分支机构能否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分支机构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若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须得到用人单位委托方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风险提示: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违法吗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合同违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 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该内容由 顾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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