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金律师:托管人未签章,投资者支付至基本户而非托管账户的责任 |
释义 |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基金律师俞强 一、要点提示 投资者支付至银行的基本账户,而非托管账户,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托管关系的情形下,该账户为资金结算法律关系,而非基金托管之代理关系。 二、案情概述 2017年3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晋晟投资签订编号为JSXXXXX的《FOF策略基金(认购文件)》合同。上诉人购买基金贰份、购买金额20万元、基金到期日为2018年3月31日。合同签署页的基金管理人处加盖了被上诉人晋晟投资的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处印有“苏某某”的个人签章。2017年4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晋晟投资签订编号为GRXXXXX的《FOF策略基金(认购文件)》合同。上诉人购买基金一份、购买金额10万元、基金到期日为2018年4月30日。合同签署页的基金管理人处加盖了被上诉人晋晟投资的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处印有“尤冬明”的个人签章。 涉案两份《FOF策略基金(认购文件)》合同均在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载明:基金名称为FOF策略投资私募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一份发售面值为100,000元;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名称为上海晋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是尤冬明、设立日期是2004年10月、注册资本是2,000万元,基金托管人名称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江路支行),被上诉人晋晟投资在其处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涉案两份《FOF策略基金(认购文件)》合同的资金托管人处均未见被上诉人平安九江路支行的印章或签名。 2017年3月2日、4月20日,上诉人分别向收款方开户行为被上诉人平安九江路支行、收款方账号为XXXXXXXXXXXXXX转账20万元和10万元。 另查明,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监管信息告知书,其内容载明:“我会未批准过上海晋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国证监会负责公募基金公司的批准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则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中未见被上诉人晋晟投资的记录。 三、争议焦点 平安九江路支行在委托理财合同缔约、履约过程中是否构成代理,是否应承担合同无效之连带责任。 四、法院裁判理由 依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系争基金合同中虽列明平安九江路支行为基金托管人,但并未有平安九江路支行签章。而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也未出示证据证明平安九江路支行参与了系争基金合同的缔约、履约过程,比如缔约地点或产品推销位于平安九江路支行营业场所,或是资金支付之指示由平安九江路支行发出等。在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平安九江路支行存在代理之意思表示时,当然无法依据前述违法代理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上诉人认为其向晋晟投资在平安九江路支行设立的账户支付资金,由此平安九江路支行应构成代理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晋晟投资在平安九江路支行设立的账户属于基本存款账户,而非基金托管账户;其次,上诉人向该基本存款账户转账支付,是向晋晟投资直接支付,平安九江路支行在此过程中与晋晟投资形成的是资金结算法律关系,而非基金托管之代理关系。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平安九江路支行在本案中构成代理,应当承担合同无效之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前海中泰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史静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史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俞强律师合伙人上海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与诉讼 |资本市场/证券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具有证券和期货从业资格。他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证券和公司商事领域内的争议解决案件,尤其擅长处理银行债权、证券、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并购)、重大商事交易、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等领域的纠纷。多年专注于大标的额、高风险的复杂疑难商事领域内的法律争议,凭借在解决各类商事争议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处理疑难杂症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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