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生效判例通俗普法“女子开导闺蜜的丈夫后,与其结婚!”1事情是这样的张三称,李四与王五是闺蜜关系,李四在哺乳期间,对其态度不好,经常发生争吵,李四还将夫妻争吵情况告诉王五,王五多次对其开导,在理疗店里和王五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之后王五以各种理由向其索要钱物。截止2019年5月16日累计转账25000左右,现金10000左右。在王五的逼迫下,张三和李四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张三和王五登记结婚。李四和张三离婚后,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给闺蜜王五转账2.8万余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五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损失。2法院怎么判的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非基于正当理由,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以转账、代购车票等方式赠与给王五,其赠与行为侵害了李四的财产权,危害了家庭,违背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属于无权处分,其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王五给付李四23842.5元。3法律怎么规定的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们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即是无效的。公序良俗在婚姻法中的一个体现,就是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破坏了夫妻关系、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是道德所不齿、法律所不容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