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要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
释义 | 最高法院规定了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包括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共同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执行等;执行死刑需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命令,执行前需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可在刑场或指定场所执行,应公布但不示众,执行前如有错误应暂停并报请最高法院裁定,执行后需报告最高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要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二、如何执行死刑 1、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5、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结语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如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共同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量刑等。执行死刑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命令,刑场或指定场所内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前如发现错误,应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后应记录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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