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工作地点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劳动者应当去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
| 释义 | 日常咨询中,王律师经常碰到有人来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想要立案,但是却因为管辖问题被退了回去。被退回的情况往往有两种,一个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与公司的注册地根本不在一个城市,劳动者没有实际工作地工作的证据;另一个是劳动者不清楚深圳市内劳动仲裁管辖的特殊规定。 第一,关于劳动仲裁管辖,最基本的法律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就是公司的注册地,那没什么问题,劳动者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即可。但是如果不一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实际履行地具有优先管辖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劳动者来了实际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立案还是被退回,主要是因为没有实际工作地工作的证据。王律师一般建议大家可以找找工牌、聊天记录或者钉钉打卡定位这类的证据交给仲裁委审核。 第二,关于深圳市的特色规定,我们直接来看官方的说明: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注册地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认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除市仲裁委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通常王律师在接到劳动争议的咨询时,都会先问一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因为上述第一条第四点的规定。很多时候劳动者是不太会注意到公司的注册资本这些信息,一旦发生争议了就一股脑去了就近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结果去到了才发现根本不受理。因此,深圳地区的各位打工人都要注意了,你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这四个区的公司工作,一定要先查清楚公司的工商地址以及注册资本,不然一通操作结果却是白跑一趟。 第三,说完仲裁阶段的管辖,有人会问了,劳动争议的阶段可不止仲裁啊,还有可能一审、二审,那么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到了诉讼阶段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 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工作地与公司经营地不一致,仲裁裁决出了以后一个选择了去工作地起诉,一个选择去经营地起诉,在这种情况下遵循一个“先来后到”的原则。因此,如果员工方或者公司方希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那么就应该收到仲裁裁决后尽快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然立案晚了就只能等着案件被移送了。 最后还需温馨提示一下,有的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会发现条款中有特别约定了一旦发生争议由哪个仲裁机构管辖。但是这里要注意了,不是约定了就有效的,约定的管辖机构如果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那么这个约定就等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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